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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计免赔险?该如何购买

作者:玉溪市 来源:潮州市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8:43:37 评论数:

  四、坚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法宝和基本经验。

在这一年里,中国网民在孙志刚案、刘涌事件、黄静裸死案、孙大午案以及非典事件中看到了网络公共言论改变现实政治事件的力量。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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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网络诽谤构成要件放宽和公诉启动条件扩大的背景下,对诽谤官员与其他诽谤行为进行无差别的刑事规制,将会严重虚化公民监督官员的权利。【注释】 [1]严打网络有组织造传谣违法犯罪,警方开展专项行动两高及时释法入选《法制日报》所评选的2013年度十大法治新闻。只有当公民的言论对其他公民的名誉构成严重侵害时,诽谤罪才有可能成立。2003年被称为中国的网络舆论年。《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文章指出在意识形态领域,领导干部要带头和不良言论作斗争,敢于亮剑。2013年8月20日,公安部启动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贺卫方(1998d )和苏力(2000a )等学者的研究都指出,法院的军事化背景是研究中国司法问题的一个要害。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种法律秩序或者社会秩序能够完全自发地产生,任何法律传统的形成都是在与其他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相互作用中完成的。参照苏力(2000a :328-337)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时的分类,我将清河法院增长的人员分为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三类。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对于审判委员会有着不同的解读,但这些讨论都集中在中国司法独立的正式制度层面。图2列出了清河法院在1982-1996年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收案数的变化情况。

表1的数据显示,在1978-1985年间,复转军人和外单位调入人员构成了清河法院全部的新进人员,在这一时期没有任何大学毕业生进入法院。Alford,1999:193),而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政策也为法制建设赋予了一个法治之外的价值追求,即"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法律法规的数量开始以惊人的速度增长,①「自1979年至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修订了328部法律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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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苏联、东欧和古巴的人民法庭或者人民法院类似,在我国,解放区和建国后的人民法庭都是作为法院的正式组织之外的"社会器官"(social organs)来解决纠纷(Weiss ,1972。同时,法官在合议庭之外对案件的私下讨论也很普遍。1990年,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建立。在清河县,经济的发展使人民法庭产生了新的问题。

以上的分析仅仅是最初步的。中心法庭的建立基本上是清河法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司法体制方面的制度创新,①「类似的制度变革在山东的一些法院也可以看到(赵晓力,1999:51)。①「在全国范围内,1979年,作为一个改革试点,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审判庭,到1986年,全国97%的法院成立了经济审判庭(Xin Fan ,2000:181)。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的判决率会受到本地人群的法律意识、司法机构的历史沿革以及临时性司法政策的影响。

」而并不掺杂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的影响。于是,中国的正式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就越来越显示出全球范围内的会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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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年鉴》,1987,北京:法律出版社。当这两种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冲突时,被移植的正式组织结构就会发生断藕过程,以适应两种合法性对它的不同要求。

中国法院里的调解也是如此——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最需要的并不是法律知识,而主要是人际技巧与对当地语言、习俗、文化和社会背景的熟悉。不同审判庭案件数量的巨大差异直接导致了法院组织结构的断藕。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外单位调入人员中有相当数量的军转干部,①「苏力(2000a :331)甚至更为干脆地得出了"所谓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实际上更多地是军转干部进法院的问题"的结论。因此,1997年人民法庭异常的低判决率,事实上是为缺乏国家所赋予的合法性的制度变革寻找合法性的临时性司法政策的产物。②「当时国家把公、检、法部门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Cai ,1999:138)和镇压阶级敌人及其他罪犯的锐利武器(Zhang ,2003:76),这一定位使中国的法院一直带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从对法院人员的称谓上就可以看出来。中国的法院不但是一个司法机关,同时也是一个具有明确行政等级的官僚机构。

1997年不仅是人民法庭(中心法庭)判决率最低的一年,同时也是结案数量最多的一年(527件),这两项指标成为了证明中心法庭制度优越性的凭据。此外,清河法院采取县法院与人民法庭之间的"法庭干警轮换制",即法院工作人员被轮流派到中心法庭工作,但这也并未使中心法庭的判决率接近于县法院。

Peerenboom ,2002:311,2003:58)。在这期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率一直明显高于人民法庭的判决率。

在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率在20世纪90年代显著升高的同时,人民法庭仍然保持着很低的判决率。我国法院通常采用的是所谓"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讨论纠纷的解决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常常利用其判决的权力来向当事人分别施加压力,以促成调解——这便是所谓的"以判压调".我国的许多法官、律师和学者都认识到这一方式违背了调解的公开和自愿原则,但他们同时也承认,在实践中这常常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惟一有效方式。

苏力在对"送法上门"现象的研究中提出,中国国家权力对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是松弱的,"送法上门"是国家司法权力在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建立权威并使国家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苏力,1998:46)。清河县位于河北省东南部,总面积49619平方公里,总人口3514万(截至2000年末),其中农业人口3115万,占总人口的8910%.在行政区划方面,清河县辖8镇12乡,320个行政村(《清河年鉴》,1996)。然而,如图4所示,这一结果在关于判决率的全国性数据里被完全掩盖了——全国性的数据是一条平稳上升的曲线。由于我的意图是以民事调解为例来研究法律移植与其引发的合法性冲突,并非调解制度本身,因此这些研究的主要成果这里不再赘述。

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界限终究是模糊的,而每一个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者所能做的事情,则是在这一社会事实的模糊性里寻求理论的清晰和现实的完整。但无论在哪个语境下,这一理论关注的都是社会变迁过程中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分化、传播、移植等现象所引发的多元状态。

通过这项对于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基层法院中的运作方式的实证研究,我试图为中国本土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提出一些新的理论问题,例如:如何才能使被移植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承载中国社会的民情、政治体制和传统文化?如何在法律移植与本土的民情、制度、文化的互动过程中塑造中国的法治进程所需要的公民伦理?本文的讨论将充分说明,这些问题对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乃至整个法治进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清河法院的调解程序清晰地体现了这一过程——同样的调解程序在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与人民法庭里有着完全不同的运作逻辑。

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开和自愿的原则,即调解程序应当是一项公开程序,并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1996,《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在1978年重建时,清河法院共有25名法官和干警,其中有4名是复转军人。例如,在田野调查的第三天上午,我旁听了民事审判庭的一个房产纠纷案件,而在当天中午我与主管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的访谈中,他已经对案件的细节了如指掌,并且与合议庭的法官"交换了意见".这显示出了一种高行政级别的主体对合议庭决策过程的非正式控制。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法院内部的上述权力结构,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种影响才能够控制案件审理的结果。这一法律制度本土化过程的内在原因在于本地的合法性问题的复杂性,全球化的制度要求、经济发展的压力、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及本地的社会秩序都会对被移植的法律制度提出某种合法性要求。

必须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项由国家领导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革,而是在高速经济增长对司法工作的巨大压力下的产物。孙立平,2003,《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我曾访谈过清河县一位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执业的资深律师,当被问及法院院长对于司法决策过程的影响时,这位律师虽然在言词上有所保留,却毫不犹豫地回答:"院长的权力特别大。例如,人民法庭的判决率在1997年达到了最低值(01093),而1997年也是清河法院的人民法庭改革的一年。

图4中的例外数据(outliers)也显示出影响判决率的另一个因素——临时性的司法政策。强世功,2000),而它在今天依然深刻地影响着人民法庭里的司法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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